一、保障对象和参保
1.参保对象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在已建会的单位(工会关系在厦门),含覆盖建会和独立建会,由单位工会组织参保;第二类是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会籍关系办理参保手续;第三类是2025年新建会单位,按照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办理参保。
2.离退休职工不得参保。因现阶段退休政策调整变化较大,根据年龄判断其是否退休困难较大,主要采用由参保单位提交承诺书对参保职工处于未退休状态进行承诺。对于因年龄卡在退休前后无法判断状态的,可要求补充相关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3.参保材料。已建会单位参保应盖单位工会公章;如因特殊情况无法盖单位公章的,须附上说明材料。新业形态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合同或转社保缴纳证明的,须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资料,例如协议、为平台工作截图等。
二、保障费和保障期限
4.续保的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从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2月28日参保,保障时间从202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保障费每人60元/年。新参保的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24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参保,保障时间从202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保障费每人60元/年。
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度新建会企业属于特殊情况,参保时段较为灵活,保费按照5元/月计算。
5.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能作为一个主体参保,且一个互助保障期只能参保一次。
6.参保时间:分四段。一是常规的面向各类群体的,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参保;二是续保的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放宽参保时间到2025年2月28日;三是为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度新建会单位未集中参保的,增加2025年6月参保时段;四是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还可根据地方实际另行制定参保方案,增加参保时段。
三、保障服务
7.“医疗互助保障补助累计最高限额”是指一个保障期内累计的所有补助的上限:被保障人在一个保障期内发生的住院基本补助、天数补助、亡故慰问、工伤致残慰问累计上限。一个保障期内累计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当期互助责任终止。
8.根据工伤认定书、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领工伤致残慰问金:一是保障期内发生工伤;二是鉴定日期在二十期内,同时满足发生日期也处于在保状态,发生日期以来没有断保(即处于连续参保状态)。
四、补助申请
9.按规定补助申请相关资料应盖章确认:已建会单位应盖单位工会公章;如因特殊情况无法盖单位公章的,须附上说明材料。
10.保障期限内被保障人退休、离职、工作单位变动、劳资纠纷等情况的,可由原所在单位工会、现所在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等核实情况、填写意见、盖章确认。
11.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市职工服务中心在接受完整材料申请后,补助(慰问)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单位工会10个工作日内提交缴费凭证。应按照审核时限要求,合理安排审核进度。
五、除外责任
12.属于办法除外责任界定范围的,不在本期保障范围。其中特别注意,第二十期明确将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产生的“住院基本补助”列入除外责任,主要是因为这些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都有相应的赔偿,不应在申请工会住院基本补助。但住院天数、亡故、致残慰问金等仍可以申请。
六、管理与监督
13.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委员会对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
14.市职工服务中心管理厦门市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账户,指导全市参保、审核业务;负责受理审核市直各产业工(联)会所属单位参保、补助(慰问)。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负责受理审核所属单位参保、补助(慰问)。市总全媒体中心负责为医疗互助线上办理提供技术支持。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市产业工联会要利用与基层工会沟通渠道,积极主动做好发动工作,提升政策知晓率,实现应保尽保。
15.各参保单位保障费应及时全额缴交至医疗互助专用账户。区、产业工会对非公企业工会参保进行补助的,应施行缴费与补助两条线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