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以及《福建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闽工〔2013〕1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建设双一流大学的目标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坚持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参与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听取和修订有关报告;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校务公开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对学校的办学定位、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等方面工作,以及其他有关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与重要制度。
(三)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座谈会、质询会、代表巡察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代 表
第七条 代表的选任条件:
(一)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除工作需要外,其年龄要求一般能够任满一届。
(二)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胜任本职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较强的民主参与能力和奉献精神,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第八条 代表的组成:
(一)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学校自主确定为12%。
(二)教代会代表应坚持以教师代表为主体,其中一线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三)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工会、共青团主要负责人应列为代表候选人,名额单列,经过选举程序选举产生。
第九条 代表的选举程序:
(一)教代会代表以部门工会为选区,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二)部门工会在同级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成立选举领导小组,按照代表的分配名额和代表构成要求以及代表的条件,按差额10%比例,实行无记名投票民主选举产生。
(三)代表候选人获得该选区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的同意票时,以得票多者当选为正式代表。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投票选举时,各选区的投票人数应超过该选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2/3。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一个或多个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和秘书。
代表团团长职责: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或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一届五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代表在任期内校内工作调(变)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不占原选举单位名额。原选举单位代表出现缺额,可进行补选,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况,应当予以撤换(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调离本校;离退休;不能正常参加教代会活动;失去群众信任;受
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五)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特邀代表。特邀代表由学校工会与学校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
(三)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或批评;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询问、检查与督促;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一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二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荐人选,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建议名单由筹备领导小组提名,报校党委批准,并在教代会预备会上通过。
主席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秘书长一名。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十三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其中教师委员应占50%以上。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学校工会作为工作机构,承担联系协调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到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或选举。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筹备:
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由校党、政和校工会负责人组成,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教代会的准备工作:
(一)教代会换届时,拟定教代会代表的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组织各单位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二)征集提案;
(三)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教代会议题,报校党委批准;
(四)学校工作报告和其它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文件(讨论稿)于会前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五)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
(六)提出大会主席团和主席、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
(七)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八)提出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九)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十)完成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十一)向党委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主要议程:
(一)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三)通过教代会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和主席、秘书长名单;
(五)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
(一)教代会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开会,会议表决或选举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会议议程一般包括: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听取或审议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议学校提出的按规定需提交代表大会讨论的改革方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4.审议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的提案工作报告;
5.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各代表团团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6.主席团综合各代表团意见后,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7.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条例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8.根据需要可安排大会发言。
(三)需提交大会审议的各种主要文件至少于会前三个工作日印发给会议代表,以便代表有所准备并征求教职工群众的意见。
对于需要在大会上讨论通过的重要方案、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应由负责起草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制定该方案、条例、规章进行说明,经代表充分讨论、审议、修改后,再提交大会表决通过。对于代表们比较关注的问题可在表决前再次进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应发扬民主,保证代表能够充分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大会秘书组汇总整理会议期间各代表团讨论中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学校党委并分送行政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利改进工作。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收集、分类整理、审核、受理、存档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提案征集表由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代会代表,一般在每次大会召开前1个月发出提案征集的通知和表格,进行提案征集并告知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
第二十六条 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名(或多名)正式代表提出后,须有三名以上教职工附议。提案也可以代表团(小组)名义集体提出。代表团(小组)的团(组)长作为提案人,需有该代表团(组)2/3以上代表附议。提案人、附议人需亲自签名。
第二十七条 提案的审查、立案:
(一)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收到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
(二)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立案。立案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涉及广大教职工利益。
(三)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均须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告知提案人,并说明原因,作为建议内容归档。
(四)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如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应列为大会议题。
第二十八条 提案的办理与反馈:
符合受理条件的提案经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转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
第七章 二级教代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学校二级单位设立二级教代会,作为本单位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组织形式。二级教代会接受本单位党委领导,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学院(部门)工会作为其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和其他有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和通过本单位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和通过与本单位教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内部管理制度、与本单位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劳务酬金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学校和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可以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其中教职工200人以下的,教职工代表按60%-80%;教职工201人至500人的,教职工代表名额不低于100人。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下(含80人)的二级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与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三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产生、组织规则、会议制度等,可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在二级教代会召开前一周向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报告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会议相关内容。会议结束后向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报告会议结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教代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集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