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经于2008年9月28日修订通过,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与我市妇女息息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对进一步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广大妇女在各个领域建设中的积极性、创造性,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性。厦门市妇联的决定将12月定为全市“《实施办法》学习宣传月”,2009年定为妇联“法制宣传年”。
我校工会女工委根据市妇联部署的精神,于12月4日法制宣传日在校部尚大楼电子屏幕上宣传《福建省实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口号第1、5条。充分体现我校工会女工委高度重视女教职工工作。今后将结合本校女教职工的特点,以不同的形式组织女教职工认真学习《实施办法》。校工会 周丹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