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闽工〔2018〕158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活动须知:
1.提前一周报备活动方案(含活动时间、内容、预算等),方案经部门工会主席签字,盖部门工会章,送至校工会主席审批。
2.活动结束后,及时做好宣传报道、报账凭证收集。一般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完成报账。
三、标准:
1.春秋游、周末游:150元/人(含餐费50元/人,饮料点心20元/人);
2.三八节:100元/人(含餐费50元/人,饮料点心20元/人)。
四、财务报销材料:
1.活动通知、经校工会批准的方案及预算;
2.参加人员签到表;
3.购物发票: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或附购物清单(盖章);
4.餐费发票:需附盖有商家公章的菜单;菜单上需标明用餐时间,用餐人数,金额(注意用餐人数与签到人数一致;签到人数多于用餐人数也可但一定不得少于!);
5.派车发票:派车清单;集美大学包车审批表;
6.有发放纪念品、奖品的,还需有签领表;发放奖金的需做领款单并在财务系统录入。
五、注意事项:
1.就餐时间与方案一致,如方案写午餐,用餐菜单不能写晚餐;
2.派车,必须租用学校招标的租车公司的车辆;
3.购物清单、菜单与发票的开票单位一致;采用电子支付的,请注意收款人和发票的开票单位一致;餐费、住宿费及1000元以上的采购必须转账或附上付款记录。
4.饮料点心20元/人,是作为活动中还未就餐的能量补充,不得将饮料点心费融入餐费,不得在就餐餐厅开具饮料点心发票。(活动在校内的除外,可开具学校餐厅发票,但必须分餐费、点心饮料费,两张发票!)
5.开展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发票须正规保险公司出具;
6.不可违反规定发放补贴、纪念品,比赛竞赛活动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配套奖、举办部门没有发放奖励的,参加单位不可另行奖励。
7.餐费、点心饮料非必须,部门工会也可通过组织某项比赛/活动发放不超过活动标准的纪念品或者奖品。
8.不可委托旅行社承办,活动地点:限省内,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可开支门票费、讲解费(注意:讲解费是由景点提供的讲解服务,不是导游费,发票须开具讲解费)。开展户外拓展活动,视同春秋游活动。